集议

集议group discussion 中伺宋朝皇帝或官吏制订决策征询意见的小型舆论活动。宋代一般政事,由执政在都堂会商决定。如执政之间发生歧见,或者台谏反对,就由皇帝下诏集议。集议有一定的仪式、一定的场所。视所议事大小、性质、参加会议的人多少而定。职位不同,集议事项也不同。无论是军事、政治、经济、外交还是其他方面的事项,只要皇帝觉得难以处理,大臣难于决定,都付之集议。集议可以集思广益,作出更明智的决定。如有纷争,也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到解决,但也会产生流弊。由于参加人员复杂,因为不了解议事内容,根本谈不上贡献意见;官阶低的常不敢发言,一切由官阶高而有势力的人作决定,使集议徒具形式;皇帝根本不按集议所产生的决议颁布政令等。[1]

集议与八议的异同

八议是中国古代的官员或贵族享受的一种法律特权。 八议最初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自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将其写入法典之后,一直是后代法典中一项基本的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多年相沿不改。八议者除犯十恶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群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可免除死罪。若犯流刑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的规定。

八议者除犯十恶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群臣集议。[2] [3]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2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页195、275-283.
3 戴炎辉,《中国法制史》,1971年,三版,三民书局,页107-108、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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