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法律体系

广播电视法律体系radio and television legal system所有调整涉及广播电视组织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广播电视法律体系包括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直接或间接调整广播电视组织或活动的各种规范。当前构成广播电视法律体系的重要文件是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01年颁布的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广播电视法律体系与各国的法律传统、立法体制、广播电视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在发达国家,根据广播电视组织成立的产权基础、设立的目的不同,广播电视可划分为商业性广播电视、公共性广播电视、国有性广播电视,并针对不同性质的广播电视进行专门立法。比如美国1996年的《电讯法》是专门针对商业性的广播电视进行的立法;1967年的《公共广播法》是专门针对公共广播电视进行的立法;1994年的《国际广播法》是专门针对国有广播进行的立法。这些法律文件构成了广播电视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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