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Radio,Film and Television Legislative Procedure Rules 2004年6月15日由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共7章34条。包括总则,立项,起草与审查,决定与公布,解释与备案,清理、汇编、修改与废止,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编制广播影视立法规划和计划,从事广播影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废止等活动。[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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