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制作电视剧

联合制作电视剧joint production of TV series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根据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1]

(1)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2)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

(3)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4)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5)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6)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申报。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与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参照该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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