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印刷物件专律》

《大清印刷物件专律》Tke Qing DynastyLawe for Printing Object 中国历史上关于新闻出版的第一个成文法。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由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同制定并经朝廷批准颁布。共6章40条。第一章大纲;第二章印刷人等;第三章记载物件等;第四章毁谤;第五章教唆;第六章时限。该法规定实行印刷物注册登记制度;并规定了“毁谤”条款。《大清印刷物件专律》还就注册申批事宜对巡警衙门有这样的要求:“凡各该巡警衙门,申报此种呈请注册事于京师印刷注册总局时,即将准注册与不准注册之情由,明白牌示具呈人知之。”规定:“具呈人如以巡警衙门批斥不准之情由为不适当,可于牌示后十二个月以内,径向京师印刷注册总局递察上控。”[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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