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

《出版法》Publication Law 1930年12月16日中国国民政府颁布的新闻出版法律。该法第二条对什么是新闻纸、杂志作了界定。第七条规定,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者,应于首次发行期十五日前,以书面陈明下列各款事项,呈由发行所持在地所属省政府或隶属于行政院之市政府,转内政部声请登记,并申明以下事项:新闻纸或杂志之名称;有无关于党义党务或政治事项之登载;首次发行之年月日;发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称及所在地;发行人及编辑人之姓名、年龄及住所,其各版之编辑人互异者,并各该版编辑人之姓名、年龄及住所。新闻纸或杂志在本法施行前已开始发行者,应于本法施行后二个月内,声请为前项之登记。第十条规定不得为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人或编辑人的有:在国内无住所者;禁治产者;被处徒刑或-月以上之拘役在执行中者;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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