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大众传播媒体法》

俄罗斯联邦大众传播媒体法》 Rosian Federation Mass Media Law 俄罗斯联邦 1995年制定。

目的是确保俄罗斯联邦内大众传播媒体之自由,并规范因设立或利用大众 传播媒体而产生之组织、财产及其他相关性问题,后经数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为2003 年7月。共7章62条。

第一章总则:大众传播媒体的自由、大众传播媒体的基本概念、 不得进行新闻检査、不得滥用大众传播媒体的自由、关于大众传播媒体的法令、法律的引用;

第二章大众传播业务机关:相关机构、 大众传播媒体之登记,不得重复登记,登记申请书,重新登记与通知,免除登记、拒绝登记、登记费用,认定登记证明无效,终止及暂时停止活动、因违反关于选举与公民投票的俄罗斯联邦法令而暂时停止大众传播媒体之发行,权利与义务之产生、相关机构之法律地位,编辑人员之法律地位,电讯、电视节目及组织(法人)、现行电视广播相关 机构之限制,编辑规章,发行者的法律地位、契约,通讯社、其他大众传播媒体;

第三章大众资讯的传播:传播的程序、发行(播放)、版权纪录、发行量、强制份数、联邦 电视广播委员会、广播执照、吊销执照、人为干扰、广播及电视播送资料之保存、强迫通知、广告的传播、色情刊物与节目;

第四章大众传播媒体与人民及机关之关系:接收资讯之权利、询问信息、拒绝及延退提供资 讯、机密信息、作者的作品与书信、驳冋权、 驳回的程序、拒绝驳回的理由、回复权;

第五章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釆访资格、新闻从业人员的义务、隐藏式录音、不得滥用记者职权、特殊地位;

第六章在大众传播媒体方面之政府间合作:政府间的契约与协定、外国信息的发布、外国特派记者;

第七章违反大众传播媒体法令时之责任:责任的赋予、免除责任、 侵犯大众传播媒体自由之责任、滥用媒体自由之责任、其他违反大众传播媒体法令之责任、诉讼程序、精神损失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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