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互联网的适用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互联网的适用First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itsapplication to the internet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印刷媒介最大程度的保护,享受了最大程度的免于政府管理的自由。电视与无线电台,享受的免于政府审查的自由最少。有线电视处于两者之间,享受的自由多于广播,但比印刷媒介少。法院用4个基本标准来区别媒介:[1]

(1)媒介传播信息的能力。指传播能力在一些方面是否有限制。

(2)政府与媒介的传统关系。媒介在传统上一直是自由的或者从媒介诞生之初就被施加管理。

(3)媒介的渗透性或侵入性。受众在接受信息时扮演何种角色,受众是在积极地寻找信息还是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消极的接收者。

(4)媒介的接近性。儿童接触媒介传播的信息的困难程度是多大。1997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以7比2判决,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传播活动应受最高水平的《第一修正案》保护,即与给予报纸、杂志和图书的保护相同。这一判决等于宣布1996年《传播体面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的核心内容,即限制在互联网上传播黄色材料是违宪的。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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