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千年版权法》

《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Copyright Act ; DMCA 美国为执行国际版权条约颁布的法律。又称《千禧年数字版权法》。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人与录音物条约》两项条约,试图在国际范围指导解决因[国际互联网发展而引起的著作权问题。为了将这两项条约纳人美国的著作权法,美国国会1998年10月通过《数字千年版权法》,并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正式生效。共有五部分内容:[1]
(1)除了强调将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以上两项著作权条约纳人美国的著作权法外,第一○三条明确规定禁止破坏著作权之保护体系及保护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的完整性,违反者将被追究刑事、民事责任。违反以上内容者,除了非营利性的图书馆、档案室,或者教育机构外,任何人(包括一般人)第一次侵权将被判处五年以下的徒刑、五十万美元以下的罚金,这两项处罚可同时使用;再犯,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下的徒刑、一百万美元以下的罚金,这两项处罚亦可同时使用。

(2)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生通过其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事件时的责任问题,免除传输信息提供者的责任。

(3)为了确保被客户授权维修电脑的电脑维修公司,可以启动被维修客户电脑中有著作权的电脑软件进行维修工作而不会因此触犯本法律。

(4)规定免除因为网络传输而产生的录音作品的复制行为的侵权责任,另外,扩大对于图书馆以及备份存档的合理使用空间。

(5)对原创设计的保护。2010年7月美国对该法进行修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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