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广播电视法》

《西班牙广播电视法》Radio and Television Lae ( Spanish)西班牙政府1980年依据宪法制订颁布。西班牙宪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款明确规定,“认可及保障人民有权通过任何传播工具自由传达或接收真实的信息。行使上述自由时应遵守的良知条款及职业秘密”﹔同条第三项亦规定,“法律应规范隶属国家或任何公立机构社会传播媒体组织及受国会监督,且在尊重西班牙社会多元化与语言多样化之前提下,确保各重要社会及政治团体得使用上述媒体”。后经三次修订:1998年4月24日颁布的第11号“电信总法”附加条例第五条,修改了本法第二条第四项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2001年12月27日第24号“财政、行政及社会秩序措施法”附加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了本法第二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一项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2006年6月6日公布《国有广播电视法》取代了1980年的《广播电视法》。新法分2编,共7章,42条。第1编总则;第2编西班牙广播电视公司;第一章性质与法律制度;第二章西班牙广播电视公司RTVE之组织;第一节管理委员会;第二节西班牙广播电视公司RTVE总裁之职权;第三节其他机构;第三章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之提供及节目安排;第四章经济制度;第五章人事制度;第六章外部监督;第七章公司合并、分裂及解散,附加条例、过渡条例、废除条例、最后条例。[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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