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s in the People ’ s Republic of China Connect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Network 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1997年5月20日据《国务院关于修改く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予以修正。共17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接入单位应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行。[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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