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Satellite Broadcasting Administration Approach 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997年9月23日颁布并实施的管理办法。共23条。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是指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以扩大广播电视覆盖的活动。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的卫星广播电视频段和转发器使用的规划和管理,负责全国的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活动的初审和日常监督检査工作。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书面申请。中国教育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电视节目,应当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利用卫星方式传输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书面申请。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对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申请进行审批。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在节目播出前一周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报送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广播电影电视部设立视听评议机构,负责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视听、收看和评论,并定期公布评议结果。广播电影电视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关闭卫星转发器的决定。[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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