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权

更正权 right of correction当事人(自然人和法人)因新闻报道受到损害,有要求新闻机关在新闻媒介更正失实或歪曲报道的权利或进行答辩权利。又称答辩权。各国新闻法对此种权利均有明确规定,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在相应的报刊、广播电视节目中以相当篇幅或时间发表更正或答辩;新闻机构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更正或答辩

(2)免费发表更正或答辩。

(3)发表时机应及时。

(4)新闻机构若拒绝发表,当事人有权提出诉讼。该权利的边界并不清晰:原告的初始攻击力度如何确定?初始的攻击必须是诽谤性的?如果初始的攻击是真实的,或受特许权保护的,那么情况又该如何处理?被告在答辩时能在什么程度上使用语言暴力?这些问题都削弱了答辩权抗辩事实上的有效性。[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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