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弘诉《人民日报》案

奚弘《人民日报》案(Xi Hong v. People’s Daily) 1986年 10月,新疆喀什建设管理局工会女干部奚弘向局、市及地区工会反映喀什市建筑行业不正之风,力主捍卫职工合法权益,但喀什市委坚决反对,从而使矛盾激化。[1]

1987 年11月17日,奚弘向当时自治区党委书记反映上述问题以及喀什市委的官僚主义、不正之风等情况。1988年4月20日,人民日报社驻新疆记者曾坤、新疆电台记者史林杰到喀什市采访奚弘,双方因对不少问题的看法根本对立,采访无法进行。

1988年7月20日,《人民日报》第四版“社会一角”刊出曾坤、史林杰的署名文章:《新疆喀什建管局领导软弱奚弘息工乱告状成特殊公民》。此文一出,全国多家报刊转载,新疆喀什出了个“告状专业户”的消息得以传播。喀什市建管局当即勒令奚弘做出书面检查。

1988 年8月2日,喀什建管局党委发出文件,“将奚弘清除出干部队伍”1989年,奚弘到北京上访,请总工会等单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支持下,奚弘向法院起诉人民日报社,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日报社赔偿其损失。经北京市中、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但自1989年3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立案以来,人民日报社拒不应诉,也未交答辩状。

1992 年8月25日,朝阳区法院将传票送达人民日报社,传社长到法院谈话。至此,人民日报社才同意应诉。12月4日,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奚弘诉人民日报社案。5年后即1997年1月2日,原告接受调解。被告人民日报社以书面形式向奚弘致歉;被告曾坤、史林杰共同以书面的形式向原告奚弘道歉;被告人民日报社、曾坤、史林杰共同赔偿并补偿原告奚弘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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