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原则 comprehensive principle 传播主体有义务向公众提供报道对象各方面的事实、情况和意见,不能根据个人好恶和价值判断作片面的、零碎的报道甚至是有意隐匿事实,对新闻事实必须从多侧面、多层次、过程性以及与环境的关联性上进行立体化和梯度化的反映。源于西方的“客观报道“。要求对一件新闻事实的报道过程要完整,情节要详尽。[1]
同时,报道有争议的问题,要充分估计和全面报道各种情况、意见和看法,即便是少数人的或者在传播者看来是错误的而不加认同的意见与看法,也应向公众公开报道,而不是将自己的看法强加于社会公众。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报道,要争取提供纵向与横向的全方位材料与分析,使公众毫无障碍地获得关于这些社会现象的整体资讯和全部看法,以便通过独立的观察与思考,得出他们自己的印象与结论,刘少奇在《对华北记者团的讲话》中就曾指出:“要做到真实,就要全面,缺一面就不是真理。”
参考文献
1 |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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