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Six Requirements of Open Justice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发布实施的规定。其目的是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六项公开原则[1]

(1)立案公开。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

(2)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

(3)执行公开。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应当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

(4)听证公开。人民法院对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公开进行。

(5)文书公开。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

(6)审务公开。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以及管理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应当探索建立各类案件运转流程的网络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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