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

《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Notice on Taking Feasible Measures to Stop the False Reports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9年3月24日发布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

(1)报刊出版单位要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新闻机构及其新闻采编人员不得刊载未经核实的来稿,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2)对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报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聘用。

(3)要严格区分采编人员和经营人员身份,不得向采编部门及采编人员下达经营指标。

(4)记者开展采访活动必须认真核实新闻消息来源,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无误;严禁采编人员利用采编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5)报刊转载新闻报道事先必须核实,不得转载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

(6)因记者采访不深入、不客观导致报道失实的,应追究责任,同时报刊总编辑要代表单位在本报刊上公开道歉;因记者凭道听途说编写虚假报道的,报刊总编辑要代表单位通过本报刊和当地两家以上主要媒体公开道歉,报刊主管单位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蓄意炮制和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的,报刊总编辑应引咎辞职,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负责人责任;因未核实转载虚假、失实报道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报刊总编辑要代表单位在本报刊上公开道歉。

(7)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严肃处理刊载虚假新闻的相关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8)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虚假、失实报道的行政处罚手段有:责令公开更正,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对经查实采写虚假、失实报道的记者,要给予警告,并列人不良从业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新闻记者证,五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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