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Radio and Television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7年8月1日通过、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条例,共6章55条,是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广播电视专门立法中的最高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总则、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罚则、附则。主要内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进行规范。对中国广播电视管理的指导思想、管理体制,广播电视组织的行为宗旨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了具体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视新闻应当真实、公正等。[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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