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Audio-visual Products Publishing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5月8日通过,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规定,共8章53条。包括总则、出版单位的设立、出版活动的管理、非卖品的管理、委托复制的管理、审核登记、罚则、附则等。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对出版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音像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规定明确了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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