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共电视法

台湾公共电视法 Taiwan Public Televi-sion Method 中国台湾地区目前施行的法律。2009年修订。宗旨是健全公共电视的发展,建立为公众服务的大众传播制度,弥补商业电视的不足;以多元设计维护公民表达自由及知情权,提高文化及教育水准,促进民主社会发展,增进公共福祉。主要内容有:应成立财团法人公共电视文化事业基金会(简称公视基金会),经营公共电视台,创立基金由主管机关列人预算,捐助新台币一亿元。该法规定公共电视属于公民全体,其经营应独立自主,不受干涉,应遵守以下原则:完整提供信息,公平服务公众,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公众适当使用电台之机会,尤应保障弱势团体之权益;提供或赞助各种类别之民俗、艺文创作及发表机会,以维护文化之均衡发展;介绍新知及观念;节目之制播,应维护人性尊严;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犍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观性、公平性及兼顾族群均衡性。法律还就公视基金会的组织、经费、节目制播、救济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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