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广播电视法

台湾广播电视法 Taiwan Radio Televi-sion Method 中国台湾地区目前施行的法律。2011年修订。共7章51条。包括总则、电台设立、节目管理、广告管理、奖励辅导、罚则、附则。宗旨是促进广播、电视事业之健全发展,维护媒体专业自主,保障公众视听权益,增进公共利益与福祉。该法规定,台湾广播、电视事业之主管机关为通讯传播委员会,独立超然行使职权,以代替先前的“行政院”新闻局。该法就电台的设立、节目管理、广告管理、奖励和罚则进行了具体规定。该法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中的自制节目,不得少于70%。电视播出的节目中,新闻、教育和公共服务节目不得少于50% ,广播不得少于45%;大众娱乐节目应发扬中华文化,阐扬伦理、民主、科学及富有教育意义的内容为主。[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该内容由用户2609561286投稿,转载请注明网址:https://www.jcwiki.net/ethics-and-requlations/regulations/10609.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灵动新闻」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QQ小程序
欢迎使用《新传界》公开测试版!目前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AiChat(小象同学)已上线,欢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