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The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欧洲理事会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署,1953年生效。又称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最初只有4个成员国,截至2012年8月已有47个缔约国。该公约共66条。基本内容为:保护人权,生存权,禁止酷刑和非人道待遇,禁止奴役、苦役,人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公平与公开的审判,无罪推定,合法逮捕,宗教信仰自由等。公约第十条涉及自由表达,该条有两款:[1]

(1)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当包括持有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构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条不得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

(2)行使上述各项自由,因为负有义务和责任,必须接受法律所规定的和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程式、条件、限制或者是惩罚的约束。这些约束是基于对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名誉或者权利,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漏,或者为了维护司法官员的权威与公正的因索的考虑。根据该公约设立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两个机构,使公约的条款得以实施。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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