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Notice on Better the Supporting Work of News Interview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8年11月发布的通知。通知指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活动。记者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兼职、取酬。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介入经营活动,严禁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对报道的事实和内容,必须认真核实,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刊播未经本新闻机构核实的来稿,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严禁借新闻采访活动搞有偿新闻、索贿受贿,严禁借舆论监督摘敲诈勒索。[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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