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通讯法》

《有线通讯法》Cable Communications Act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1984年制定并经国会批准的法规。该法赋予有线电视产业独立性,给予其与无线广播同样的权利。规定所有有线电视必须经过授权才能投入运作,授权者为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决定授权条件。该法也对当地政府对被授权者的要求提出了一些限制,当地政府不得强制要求有线电视业主提供节目和信息的无偿服务,但可以要求业主提供为公共服务、教育、政府事物所用的频道。该法规定各地城市有权向经营者征收费用,但是不能超过该公司当年收入的5%。法案还规定各地政府不得管制有线经营者的定价。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有线电视消费者保护和竞争法》,禁止地方政府独家授予公司特许经营权[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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