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

邻接权 neighboring rights 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因为它与著作权紧密相连,所以称为“邻接权”。一般认为它主要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邻接权表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它具体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同时中国将“出版者的权利”也包括在“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之中。广播电视组织是最为经常的邻接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作为邻接权人具有如下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 日。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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