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n Ad -ministration of Film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1年12月12日通过,2002年2月2日起施行的管理条例。共8章68条,包括总则、电影制片、电影审查、电影进口出口、电影发行和放映、电影事业的保障、罚则、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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