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Administration Approach on Audio – visu- al Programmes Dissemination through Internet and Other Networks 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6月15日通过发布,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的管理办法。共5章29条。包括总则、业务许可、业务监管、罚则、附则等。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 IP )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视听节目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他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六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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