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Engagement by Internet Sites in News Public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8日发布并实施的管理规定,共19条。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包括发布和转载新闻业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依照规定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具备一定条件,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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