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The Explanation of Ser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to the Trial of Civil Dispute Cases Involving Computer Network Domain Name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26日通过,2001年7月24日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释,共8条。主要内容有: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本解释还明确了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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