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性人物

私性人物 private persons 在诽谤诉讼中,原告的身份不满足公众人物的定义,法院则将该人认定为私性人物,即普通个人。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根据过错原则的要求,对大众媒介提起诽谤诉讼的所有人都必须证明被告在发布诽谤性材料时犯有过错。对此,普通个人一般只需证明被告疏忽大意,并因此造成了不合理的过错风险;而公众人物则必须证明被告在发表诽谤文字或言论时怀有实际恶意。[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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