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诺兹特权

雷诺兹特权 Reynolds privilege 诽谤法中的概念。1999年,英国上议院对“爱尔兰前总理雷诺兹诉《星期日泰晤士报》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任何报道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一)内容关乎公众利益;

(二)报道是负责任的,传媒就可享有特权,就算内容有诽谤性,亦无须负法律责任。

英国法律界称这项新的法律原则为“雷诺兹特权”,它是从普通法的“受约制特权”衍生出来,专门保护新闻从业者及其新闻报道的。但关于“雷诺兹特权”是一项新的“受约制特权”还是一种全新的抗辩理由,英国法律界仍有争论。“雷诺兹特权”当年被视为英国诽谤法的重大突破,受到新闻界的好评。然而,自1999年以来,英国传播媒介也并未因“雷诺兹特权”而受益,使用这一理由抗辩的官司大多以败诉收场,因为法院认为传播媒介的报道未达到“负责任”的要求。在雷诺兹案中,英国上议院列举了十项要素,供主审法官比照证明传媒是否负责任:

(1)报道中的指控有多严重;

(2)是否涉及公众应该关注的事项;

(3)内容的来源;

(4)核实的步骤;

(5)内容是否具特殊性质?例如当局是否也调查有关指控;

(6)报道有否迫切性;

(7)有否要求原告回应?但不是毎项报道都有此必要;

(8)报道有否包括原告的辩解;

(9)报道用什么基调?提出疑问、呼当局调查,抑或将指控当作事实报道;

(10)报道在什么情况下发表。

除了这十项,主审法官还可以因应情况考虑其他因素。最终这些要素变成了重重难关,传媒无法享有“雷诺兹特权”。这种情况在《华尔街日报》欧洲版诽谤案的判决中得到了扭转。[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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