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新闻自由

内部新闻自由 internal freedom of the press 新闻媒体内部编辑部具有独立编辑、 不受干涉的自由。西方发达国家的新闻媒体一般由发行人、总编辑、经理共同负责,发行人是投资者或代理人。总编辑领导编辑部,经理负责媒体经营。编辑部能否按照新闻规律独立编辑往往视发行人是否开明而定。编辑部如果受到的干涉过多,有时会与发行人产生冲突,有时也会与经理产生摩擦。于是便产生“编辑权”的概念。 [1]

1919年,日本《朝日新闻》股东大会确认“股东不能干涉社论的内容, 报纸上发表的事必须建立在编辑管理从资本中分离和独立的基础之上”,确认“编辑权”的存在。1954年,法国《世界报》提岀了“报道权”,指编辑部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所有人不得干涉,随后,联邦德国新闻从业者提出“内部新闻自由”,要求编辑部拥有自主权,并要求职工参与管理。200家报社的劳资双方达成“编辑章程”,编辑部正式拥有了自主权。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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