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代理人登记法》

《外国代理人登记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美国国会1938年通过的旨在监管外国人势力在美国活动的法律[1]

法律规定:从事公关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在美国司法部登记,公共关系从业者替外国客户在美国散发的信息材料必须送总检察长一份备案,而且材料上要清楚地标明是替外国客户散发,否则将被罚款或最高囚禁五年。司法部总检察长每半年要向国会报告代理外国客户的公关公司散发的信息内容、消息来源程序和资金等。该法的目的是使美国的决策者和民众知道力图影响美国舆论、政策和法律的信息源。

美国国会于1995年对该法进行修改,用“信息材料”一词代替“政治宣传”。并将原来法案中关于游说国会的部分单立出来,制定了《游说公开法案》。这意味着公共关系业中代理国际客户的环境较以前宽松了。但代理国际客户的公司自1997年后一直在下降,国际客户直接将公关材料放人互联网,公关信息直接通过互联网传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 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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