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mergency Response Act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法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共7章70条。[1]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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