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的宪法权利

新闻传播的宪法权利constitutional right of news communic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涉及新闻传播权利的统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迫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该内容由用户宋鱼鱼投稿,转载请注明网址:https://www.jcwiki.net/ethics-and-requlations/regulations/4044.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猜你喜欢

「灵动新闻」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QQ小程序
欢迎使用《新传界》公开测试版!目前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AiChat(小象同学)已上线,欢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