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article 35 of the PRC Constitu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

这六项自由,是公民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基本手段和途径。大多数国家都把宪法中有关公民言论、出版、新闻传播等表达自由的内容作为大众传播法的核心内容。中国也与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发表意见的自由。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童兵,陈绚等.新闻传播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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