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伦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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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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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6月15日由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共7章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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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第四节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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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国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而制定的一项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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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者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三节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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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内容审查体制
广播电视内容审查体制,为了实现对广播电视播出内容的管制,对于审查广播电视内容所做的权限划分并由此形成的一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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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内容管制
广播电视内容管制radio and television content control中国对于内容方面的管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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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精神权利
作者对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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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Radio and Television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7年8月1日通过、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条例。